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
債 務 人 簡紫庭即簡淑美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簡紫庭即簡淑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2至3頁)在 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 幣(下同)26,548元,總清償金額為1,911,456元,清償成 數約為63.8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提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 第45號卷,以下簡稱消債更卷,第26頁)。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019,920元扣除必要支出713,714元後,剩 餘306,20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1,9 11,45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其現每月收入為6萬元,有員工試用期勞 動契約書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25頁)。佐諸債務人現與母 親同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見消 債更卷第208頁)。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個人必要支出22,816 元均未高於112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2,816元 ,尚屬合理。且其陳報母親扶養費4,000元,扣除母親領取 之補助及以扶養義務人數均攤,其陳報之母親扶養費數額, 亦認合理。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
,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 活支出費用、扶養費等,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 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為6萬元,業如前述,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合計26,816 元【計算式:22,816+4,000=26,816】後,餘33,184元【計 算式:60,000-26,816=33,184】,債務人提撥逾8成之數額 ,即26,54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 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6,54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2,993,509元。 4.清償總金額:1,911,456元。 5.總清償比例:63.8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994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594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902 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861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763 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436 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816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532 0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3,000 000 合計 2,993,000 00,548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