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黃慈姣之訴訟參加,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壹仟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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