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0號
SLDV,110,訴,470,202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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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周時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諸世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5,788元,應徵裁
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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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