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42號
SLDV,110,訴,442,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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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陳敬諒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被 告 陳世和
陳世平
葉宸銘陳銘汰
陳銘烜
陳正成
陳建瑋
陳建勝
陳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游綿花(即游進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子
參 加 人 陳敬煇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 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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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