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57號
SLDV,110,訴,1557,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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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陳茂正
陳庭
陳翊欣
陳淑媛
陳柄武
陳秉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陳世明
陳世文
江陳秀蘭
陳素貞
被告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泰榮
被 告 陳柄政
陳淑慧
陳玟臻
葉勝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楷婷

被 告 葉秋子
葉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淑惠
被 告 葉伊采
葉鎰安
葉益金
邱益山
葉國地
葉阿春
葉宣妤
葉瓊櫻
黃美雲
葉芯瑜
陳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素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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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