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16號原 告 林文聰 林哲永 邱慧捷 黃美文 蔡明理 解玉寶 莊盟錫 洪美玲 張素敏 黃意萍 日綺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敏雄 原 告 蕭美萍 王文君 上列原告1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黃乃芙律師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 告 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TUNG Te-Wang)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振達 被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福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工藤秀俊上列 被 告1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施穎弘律師 張芷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上開原告對被告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內湖民事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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