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奎伯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
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7、28關於「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939地號」欄「5/12267」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12276」。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