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0號
SLDM,112,附民,9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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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王沛棋
被 告 陳咸安
許仁欽

鄭志穎
柏樟


曹邦昱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何志庭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陳揅軒 住○○市○○區○○街00號0樓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梁韻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第665號、第784號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咸安許仁欽鄭志穎、許柏樟曹邦昱、何志 庭、陳揅軒梁韻蕎、陳彥廷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另共同 被告歐子瑢部分,因刑事部分論知無罪,另由本院判決駁回 ),經原告王沛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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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