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莊婕妤
被 告 葉宗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葉宗昀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婕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 庭審理,有本院112年3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