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林俊勇
被 告 陳鵬瑄
陳晧宇
許于萱
陳斯揚
蘇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