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育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育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育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 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 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 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 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 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 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 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 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
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 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 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 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 ,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 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 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 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先後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處並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受 刑人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 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11至71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是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侵害 之法益為個人健康法益及其行為助長社會不良風氣,又附表 所示各次犯行之時間分別為民國108年8月間及109年7月間, 復考量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 的、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 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審酌受刑人於收受本院函詢其定刑意見 後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73、75頁),爰就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8/8/23 109/7/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109年度偵字第36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97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09/4/30 112/2/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97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3 112/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