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陰保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63、7219、879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
2872、8526、8527、9056、9369、10611、11791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陰保亨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陰保亨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可作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 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前某 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不詳、自稱「馬雲」之人使用,並依「馬雲」指示辦理 約定轉帳帳戶。嗣「馬雲」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陰保 亨知悉有3人以上共犯),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蘇素 貞、李全福、吳念純、郭素珠、及彥婷、李進賢、林芷彤、 甘碧雲、陳採琴、林子誠(下稱蘇素貞等10人)行騙,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 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詳細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均如附表所示),除附表編號 10部分之款項,因該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而遭圈存,致詐 欺集團成員未及轉出或提領而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結果外,其餘款項均遭轉帳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因蘇素貞等10人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素貞、李全福、吳念純、郭素珠、及彥婷、李進賢、 林芷彤、甘碧雲、陳採琴、林子誠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蘇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枋寮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恆春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陰保亨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 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供述交付帳戶經過,且於本 院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蘇素貞、李全福、吳念純、 郭素珠、及彥婷、林芷彤、甘碧雲、陳採琴、林子誠及告訴 代理人李祥豪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經過明確,復有①告訴人 蘇素貞提供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②告訴人李全福 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③告訴人郭素 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匯出匯款憑證、④告訴人 及彥婷、林芷彤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⑤告訴代理人李祥豪 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⑥告訴人甘碧 雲、陳採琴、林子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⑦本案中國信託 帳戶、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及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98號起訴書等件在卷 足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 編號10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檢察官雖認被告就 附表編號10部分,係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惟告訴人林子誠匯 入之款項因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故詐欺集 團成員尚未及轉出或提領此部分款項,而未生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結果,是被告僅構成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惟 因所犯法條相同,僅既、未遂之行為階段之別,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併予敘明。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之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蘇素貞等10人遂行詐 欺取財、洗錢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即附表編號4至10)與本案已起訴有罪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 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僅於本院自白洗錢犯行,於偵查中 未自白洗錢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故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前於111年6月因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涉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 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7498號提起公訴,竟仍不知警惕、 悔改,相隔不到1個月,又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年籍不詳自 稱「馬雲」之人使用,並辦理約定轉帳帳戶,方便他人將詐 欺款項轉出,而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等詐欺取財、洗錢、 洗錢未遂,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 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及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等遭詐騙之 金額、部分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甚至高達數上百萬元,及被 告事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李全福、林芷彤、甘碧雲、陳 採琴達成調解,惟因未屆履行日期均尚未賠償,有調解筆錄 可佐,未與其他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餐廳內場人員工作之家 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為幫助犯,其犯罪所得為提供助力所取得之報酬,至於 正犯實行詐欺取財所取得之財物,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亦有 所朋分外,並非其犯罪所得。而被告於本院否認已取得報酬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 題,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蘇素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利用網路結識蘇素貞,並以LINE聯繫蘇素貞,佯稱:可下載大通APP,依指示匯款以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蘇素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11時2分許 12萬2千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2 李全福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7日起,以LINE聯繫李全福,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全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11時45分許、同月26日10時30分許 ①66萬元 ②100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3 吳念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利用IG結識吳念純,以LINE聯繫吳念純,佯稱:可使用網路投資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吳念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19時57分許、20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4 郭素珠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結識郭素珠,以LINE聯繫郭素珠,佯稱:可加入其所介紹「隆德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素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15時34分許 200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5 及彥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日起,以LINE暱稱「黃嘉琪」向及彥婷佯稱:可加入指定之投資平台,並隨投顧老師認購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及彥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6日11時39分許 3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6 李進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李進賢,以LINE向李進賢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進賢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1時28分許、同月22日9時32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本件中國信託帳戶 7 林芷彤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29日起,透過網路結識林芷彤,並以LINE暱稱「黃嘉琪」向林芷彤佯稱:可至其所介紹「隆德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芷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2時47分許 12萬元 本件中國信託帳戶 8 甘碧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甘碧雲,並以LINE暱稱「黃嘉琪」向甘碧雲佯稱:可加入其所介紹「隆德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甘碧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1時48分許、同月26日11時46分許 ①2萬5千元 ②1萬5千元 本件中國信託帳戶 9 陳採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以LINE暱稱「隆德客服官方帳號」向陳採琴佯稱:每日將現金匯入指定之銀行帳號,由公司聘請老師代操,便能獲利云云,致陳採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0時24分 50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0 林子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利用網路結識林子誠,並以LINE暱稱「張盈盈」向林子誠佯稱:可至介紹之投資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子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4時8分許 1萬6千元 (已列為警示帳戶並圈存,而未遭提領)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