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祐
選任辯護人 邱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6419號、112年度偵字第21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1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宗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