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375號
SLDM,112,審金訴,375,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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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祐
選任辯護人 邱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6419號、112年度偵字第21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1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宗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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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