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宇青
被 告 詹世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 年度偵字第592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 年度士簡字第290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世光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世光與告訴人楊局堂為 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世運村社區」大樓之鄰居, 雙方前因車禍糾紛而有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接續為如下犯行:
(一)於民國111 年12月15日下午5 時許,在上址大樓1 樓大廳 處,以:「我想踹你」、「要輸贏找我,要死免驚沒鬼可 做」、「你娘卡好」等語辱罵告訴人;
(二)復於翌日(12月16日)凌晨0 時許,至上址社區大廳,要 求管理員聯絡告訴人下樓理論,並向管理員稱:「你叫楊 局堂下來,幹你娘,你跟他說我想殺了他」等語,以辱罵 告訴人;
(三)再於112 年3 月2 日某時許,在上址社區1 樓大廳,以: 「死老猴」、「我可以賠上我生命陪他,我可以跟他玩」 等語辱罵告訴人。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被訴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可資參照。三、經查,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 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