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332號
SLDM,112,審交附民,332,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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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黃生亮
被 告 鄭水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50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鄭水河因本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509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黃生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 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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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