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2年度,2號
SLDM,112,國審聲,2,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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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晏瑩 (年籍、地址詳卷
代 理 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高庭榮



指定辯護義務辯護許立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晏瑩准許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庭榮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屬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 因本案被害人潘睿群已死亡,聲請人潘晏瑩為被害人之母親 ,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 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
二、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等 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 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 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各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重訴 字第2號審理中,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 而聲請人為已死亡被害人之母親(直系血親),為上開規定 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此有被害人之戶籍謄本(除戶全 部)、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 11頁)。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25、27、33頁) ,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 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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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