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6號
SLDM,112,交重附民,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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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呂炎
呂兆
吳素蓮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明和
被 告 陳達鋒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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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