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5號
SLDM,111,重附民,5,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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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長順
林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陳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4號),經原告2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黃貞銀、江周林、林錦浩、騏龍控股有限公司、美峰
國際有限公司部分,待同案被告黃貞銀、江周林、林錦浩刑事部
分審結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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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