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2年度,9號
KLDV,112,選,9,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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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林彰哲(日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楊文定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認被告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而對被告提起當 選無效(里長)之訴。然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規定之妨害 投票罪,因有違憲疑義,現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會台字第 9433號),裁定命在憲法法庭上開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憲法訴訟案件(112年度憲判字第11號)業已於112年 7月28日終結,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 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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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