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65號
KLDV,112,補,565,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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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呂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46,000元暨其遲延利息,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若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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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