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呂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000元暨其遲延利息,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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