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蕭王涵
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李璟妤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 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 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 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7)×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二、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 僅記載機車1輛等語;惟財產目錄就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 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 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 保管存摺;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尚有其他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 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已列入財產目錄之山葉2012年份機車亦 請再提供)﹔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 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陳報扶養之親屬1人(即聲請人之母),然所記載之 姓名為「劉綢」與戶籍謄本上所載聲請人之母為「何卿」有 所扞格,如此部分有記載疏誤,請敘明更正。又聲請人之母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有不明,請聲請人並製作親屬系統 表敘明聲請人之母之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如聲請人有兄弟姊 妹,務必載明於親屬系統表)。如若聲請人之母尚有多位扶 養義務人,則在多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下,關於扶養 費用之支出如何分攤?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四、依聲請人雖陳報須扶養母親等語,然無論是年紀是否已達勞 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年齡,並不代表即無維持生活之資力, 而需他人扶養,或絕無工作之可能。故請一併具體說明受扶 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如果可 能,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有無投 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 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例如:可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 書。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關於保單價值等 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證明。
七、聲請人所住建物是否為聲請人或其親屬所有,抑或向他人借 用、租賃?如為聲請人或其親屬所有,請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並敘明使用之權源;若係向他人租賃,請提供租賃契約,並 請釋明有無其他人共同居住?若有,請陳報各該居住者之姓 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有無與聲請人分攤租金、水電 等費用之支出。
八、請敘明聲請人先前與債權人間經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20號)毀諾之具 體原由,俾利本院審酌本件更生之聲請。
九、陳報聲請人現在所有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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