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15號
KLDV,112,司促,5415,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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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鴻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鴻宇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
2年06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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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