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蔡瑋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