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65號
KLDV,112,司促,486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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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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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