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6號
KLDM,112,單聲沒,66,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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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毓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2年度執聲字第354號、111年度偵字第310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QOS」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毓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1年度偵字第3107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7月21 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6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查扣之仿冒「IQOS」商標圖樣之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於94年2月2日之立法理由「二、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 、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 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 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依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以觀,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31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 字第26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 報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惟該案查扣之帶有「IQOS」商標 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鑑定報 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等件附卷



可稽,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IQOS專用洗淨液 9瓶 2 IQOS清潔棉棒(100入) 7盒 3 IQOS清潔棉棒(200入) 68盒 4 IQOS清潔棉棒 169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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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