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4號
CYDV,112,除,54,2023081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君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3月10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連真悅 元大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1月15日 42,400元 AH0000000 受款人:林君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