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1號
CYDV,112,訴,41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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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李春生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翁明志
趙釗英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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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