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李春生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翁明志 趙釗英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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