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4號
CYDV,112,補,36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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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廖俊凱


被 告 吳清連
廖瑛涵
廖箱
廖淑
吳廖世英
廖茲姬
廖林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
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
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
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
80,730元【計算式:8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0
元×1/10=80,73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因
認依前開規定應免徵聲請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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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