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黃柏華
黃柏誠
被 告 姚偉文
陳江河
陳專門
陳漢章
姚海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偉文、陳江河、陳專門、陳漢章、姚海從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