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林建洲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順和
被 告 林炳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炳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
下:
一、陳報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
即地上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建物最近一年之房屋稅單
或課稅現值資料。
二、陳報本件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的「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即請求權基礎、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說明起訴的「
原因事實與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