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9號
CYDV,112,補,329,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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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莊銀釵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陳德利

陳德政
陳清和
陳冠華

陳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51.0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
/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3,876元(7,600151.022),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8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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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