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邱江春妹
邱丈庭
邱欣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漢
聲 請 人 邱浤瑋
邱妍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源
前列邱浤瑋、邱妍蓁
法定代理人 吳育萱
聲 請 人 邱鐔緯
許宏碩
許珉
邱永芳
邱永順
邱永明
邱永茂
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第2頁第18行及第3頁第11行之「許珉禎」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