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2年度,1186號
CYDV,112,繼,1186,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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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邱江春妹

邱丈庭


邱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漢

聲 請 人 邱浤瑋


邱妍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源


前列邱浤瑋邱妍蓁
法定代理人 吳育萱


聲 請 人 邱鐔緯

許宏碩

許珉

邱永芳

邱永順

邱永明


邱永茂





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第2頁第18行及第3頁第11行之「許珉禎」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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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