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羅浩然
被 上訴人 黃閔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被 上訴人 鍾逸華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終結後,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有調查必
要,爰將原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並指定於112年9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