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0號
CYDV,112,消債職聲免,10,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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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盈芬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吳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終結,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移請裁定是否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盈芬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又按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 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 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 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 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 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 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 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 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亦為同條例第134條所明定 。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現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裁定終結確定在案,債務人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分述如下 :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債務人於本件裁定民國111年6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後仍繼續 任職於台旺貿易有限公司,經公司指派在家樂福賣場擔任排 班駐點人員,排班情況受疫情影響而減少,目前平均每月薪 資新臺幣(下同)12,103元,若含年終獎金為15,398元,即 有固定收入。惟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其每月 收入尚不足以支付生活必要支出,不符合「於清算程序開始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 要件。從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均不同意免責,僅請求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是否有消債 條例第134條各款情形,均未具體說明債務人係有何不免責 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
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主張債務人係 擔任第三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學生就學期間至畢業後 滿1年止,貸款利息皆由政府負擔,至畢業後1年始開始分期 攤還本息,債務人得因此暫緩繳納學費、脫免扶養義務,以 累積財富,惟事後卻因無力清償,而將其負債由銀行承擔, 顯非事理之平,亦與政府辦理就學貸款之宗旨有悖;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之保證債務為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學生未繳納保證手續費,且就學期間利息由國庫負擔 ,如不能清償轉銷呆帳時,則由國庫負擔8成,債權人負擔2 成,債權人為財政部出資經營,年度盈餘悉數解繳國庫,實 由全民買單,債務人未衡量自身收入,信用過度擴張,消費 無節制,造成無力清償,此藉由全民買單方式,進而聲請清 算,有悖政府辦理就學貸款之美意,嚴重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殊難同意免責。然上開債權人均未具體說明債務人係有何 不免責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未具體說明債 務人係有何不免責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另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書狀或到庭表示 意見。
⑷、本院亦查無債務人具有各該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債 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㈢、另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項、第6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 有未償還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 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 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92年 1月22日施行。是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債務人之勞工 保險紓困貸款本息債權,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 定,屬不免責債權,縱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後,債務人仍負 清償責任,併此敘明。
三、是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事,依上說明,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債 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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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旺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