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12年度,2號
CYDV,112,消債核,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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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核字第2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陳建榮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 定如聲請事項所載等語。
二、按債務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例 第152條規定:「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 義」。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人與債務陳建榮之間



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包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 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 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 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內容,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而且,債務清償的方案內容,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類似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 定情事存在。因此,如附件所示之債權人與債務陳建榮  間之債務清償方案,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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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