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2號
CYDV,112,消債更,62,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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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珮如即王瑪莉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庭禎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珮如即王瑪莉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5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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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