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6號
CYDV,112,消債更,116,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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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温永源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經該院移送前 來,惟仍有如附表所示事項需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方面:依債權人於移送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 報之民事陳報狀(桃園地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卷第23 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已無主從債務, 請查明後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聲請人債權人 清冊所載債權人共14位,惟臺灣土地銀行已陳報對聲請人無 債務存在,故剔除臺灣土地銀行後之債權人共13位)×10份× 43元-1,0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 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亦 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有無固定工作?若有,每月收入為何 ?並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入帳相關證明(薪資單、薪資袋 、存摺入帳資料等)。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 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 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 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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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