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39號
CYDV,112,家親聲,139,202308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吳玟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父親確係相對人黃明陽之證明文件,
及相對人黃明陽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