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吳玟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父親確係相對人黃明陽之證明文件, 及相對人黃明陽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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