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劉佳茹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銀美等四人間關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
護抗字第1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於112年7
月17日所為112年度家聲字第21 號法官迴避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