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號
CYDV,112,家繼訴,1,2023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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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蔡明美

訴訟代理人 鄭瑋律師
相 對人 即
被 告 蔡忠正

蔡青蓉

蔡明月

蔡忠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俐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號分割遺產案件,陳 報並補充證據,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狀內未載法條 依據及理由,附件所附法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82之2、第183 條)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1至185條列明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然聲請人於本院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並訂期於112年8月 10日宣判後,於112年8月10日突具狀表示「請求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卻未說明本案訴訟程序有何需裁定停止之事由, 其聲請顯無依據。
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係規定:「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 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 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 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難認 與本案有何關係。




四、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 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 止;倘他訴訟係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上開法條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99年度台抗字第41 4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 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 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 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先例同此看法 )。上開聲請狀附有「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1份,本院推 測聲請人之意可能欲表有另案刑事訴訟。然訴外人蔡珠玦並 非在本案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 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自非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或第183條所定之情 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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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