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29號
CYDV,112,司票,929,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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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李添益
相 對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又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前段、第6條定有明文 。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依同法第1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是票據之發票行為屬要式 行為,簽名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 蓋章代之,而公司為法人,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 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故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 其後尚須有公司代表人之簽名或印文,如票據上發票人欄未 蓋有公司章,不能認發票行為已完成而發生效力,此屬形式 上審查之範圍。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㈡之本票,其上發 票人欄位僅有手寫之「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詹詠嘉 」,並未蓋用發票人之公司章,自無從認相對人台灣豐禾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合法為發票行為,其自不需負票據上責任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㈡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關於附表㈠所示本票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19日 1,850,000元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WG0000000 002 112年5月19日 624,000元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WG0000000 003 112年5月17日 3,000,000元 112年6月17日 112年6月17日 WG0000000 004 112年6月8日 3,444,0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7日 WG0000000
附表㈡: 112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6月12日 1,000,000元 112年6月19日 WG0000000 聲請駁回。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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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