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23號
CYDV,112,司票,1023,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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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林世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榮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榮嘉所簽發如附表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具狀向本院 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徐榮嘉已於112年7月2日死亡,此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當 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博為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023號 編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備考 001 111年3月2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聲請駁回。 002 111年4月1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聲請駁回。 003 111年7月18日 250,000元 未記載 聲請駁回。 004 111年8月22日 50,000元 未記載 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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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