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侯景淵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財源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周財源間自民國112
年4月13日起至同年4月16日止之僱傭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元(計算式:每日工資2,300元×4
日=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