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5號
CYDV,111,重訴,55,2023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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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林冠宇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許峯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8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補費裁定,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於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2年8月24日始 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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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