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號
CYDV,111,重訴,2,2023080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耀東即名家專業寺廟建築

陳秀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