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7號
CYDV,111,訴,627,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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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林勝彥
蔡林麗


林勝雄

詹林淑英


林重良
林俊雄
曾華誠

林一昇


林麗花


被上訴人 吳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9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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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