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黃簡麗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黃明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明宏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37號判決無罪在案, 而原告黃簡麗淑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 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