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7號
CYDM,112,重附民,7,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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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蔡甫昌


送達代收人 芮 琦
被 告 陳威銘
翊安水電工程行蔡秉幸

上列被告陳威銘翊安水電工程行蔡秉幸因被告陳威銘過失傷
害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858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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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