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樺
選任辯護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1809、12879號、112年度偵字第112、3860號)及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391、6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 ,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起至同年11月2日為警 查獲時止,分別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毒品咖啡包之犯行。嗣經警於同年11月2日9時30分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住 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 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證據,業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並經本院當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12 6頁),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警963卷第1-8頁、偵11809卷第1 3-21、145-146、159-167、223-229、231-235、303-307、3 19-321頁、偵112卷第141-144、147-153、警726卷第13-15
頁、聲羈卷第21-28頁、偵聲卷第15-17頁、本院卷第91、12 5頁),核與證人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柯○○、趙○ ○、楊○○、林○○、柯○○、蔡○○、林○○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 符(偵11809卷第151-157、197-202、205-208、217-220、2 37-244、251-254、277-280、335-338、413-414頁、偵112 卷第19-24、51-53、57-60、71-72、91-95、119-123、171- 173、175-177頁),並有被告與證人蘇○○交易之監視器影像 截圖7張、被告與證人黃○○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 圖3張、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被告與證人黃○○ 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6張、被告與證人黃○○交 易之監視器、蒐證影像截圖12張、被告與證人趙○○交易之監 視器及蒐證影像截圖41張、被告與證人楊○○交易之監視器及 蒐證影像截圖10張、被告與證人林○○交易之監視器及蒐證影 像截圖30張、被告與證人柯○○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截圖3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報告1份、被告與 證人林○○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被告與證 人林○○交易之監視器、蒐證影像截圖41張、本院111年聲搜 字第698號搜索票1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3月8日刑鑑字第1120029069號、112年3月13 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111年11月28日刑紋字第1117036 767號鑑定書各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2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57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現場及扣案 物照片6張、被告手機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截圖58張、 現場蒐證及監視器影像截圖19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年3月8日刑鑑字第1120029069號、112年3月13日刑鑑字 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2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6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稽(偵11809卷第63-137、177-189、191-193、245、285 、291-293、323-326、345-357頁、偵112卷第29-30、65-66 、105-117、131-137頁、他1809卷第3-24頁、警963卷第10 、15、18-27、28-53頁、警723卷第35-40、41-46頁、警726 卷第58-61、63-95頁、本院卷第57-59頁),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 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 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 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風險大小等情形,而異其標 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
確外,委難查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 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上訴人辯稱無營利 意圖,致無法查得其販賣毒品之實際利得若干。然毒品量微 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 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取 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 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386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愷他命賣1包賺200至300元,咖啡包賣1包大約賺200元等 語(本院卷第139頁),足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確 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販賣毒品行為至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定第9條第3項 ,以「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 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混合」, 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 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 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 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 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 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如其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 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5至 14、16至3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核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基於販賣目的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
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 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3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14、16至30之犯行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之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㈤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 本案各次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 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 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經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減刑 後,已屬寬減,其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毒品賺取 利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心之戕害匪淺,且本案毒品交易 數量或價金均非少數,客觀上並無任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被告犯罪當時亦無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即使科 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之餘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均為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而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 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含上揭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致取得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 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利益,暨被告 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在台塑公司做配
管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與父母同住之 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 、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 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 至7、9至14部分,已實際收取販毒價金合計17,150元;就附 表一編號15部分,則以販毒價金1,500元抵償積欠證人蔡○○ 之債務,而債務之抵銷亦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之財產 上利益,而屬同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故被告所犯上開犯行 之犯罪所得合計18,65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1、8、 16至30部分,因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價金,自無從為沒收及追 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指 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 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 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 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 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 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 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 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 如附表二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
。而被告於審理時雖供稱:查扣的毒品都是我自己要使用, 沒有打算要販賣云云(本院卷第140頁),惟查,附表二編 號1至7所示之毒品數量甚鉅,依一般社會經驗,施用毒品之 人,若係為供自己吸食之用,通常均循固定管道向毒販購買 足供自己短時間施用之少量毒品,另為避免遭警查獲,尚不 致於為供己施用而大量囤積毒品,徒增遭警查獲之風險,及 因此毒品被沒收而蒙受重大之損失,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已自 承:「(問:扣案的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是要供販賣?)自 己施用及販賣。」等語(偵11809卷第15頁),此部分自應 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始與常情符合,而為可採,堪認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係販賣剩餘之毒品,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包 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前開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 沒收;至上開第三級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 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㈢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交易方式 主文 1 蘇○○ 111年10月21日1時32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32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5公克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蘇○○聯繫買賣愷他命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愷他命予蘇○○,蘇○○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黃○○ 111年10月29日8時3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6000元之毒品咖啡包30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黃○○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黃○○即匯款11800元(其中6000元為購毒款,其餘為償還對黃○○男友的欠款)至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再於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予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 黃○○ 111年8月15日6時3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黃○○聯繫買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予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4 黃○○ 111年8月15日15時3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黃○○聯繫買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予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5 黃○○ 111年8月15日20時15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黃○○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趙○○ 111年5月22日17時44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趙○○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趙○○。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 趙○○ 111年5月24日17時58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趙○○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趙○○。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 趙○○ 111年8月14日19時11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趙○○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趙○○,趙○○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楊○○ 111年5月29日18時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社交軟體臉書Messenger與楊○○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楊○○。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 楊○○ 111年8月18日18時2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社交軟體臉書Messenger與楊○○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楊○○。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 林○○ 111年5月22日17時28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 林○○ 111年6月23日19時26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3 林○○ 111年8月14日14時49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35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 柯○○ 111年11月1日19時許 嘉義縣○○市○○里○○○村00巷00號之柯○○租屋處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柯○○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柯○○。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5 蔡○○ 111年10月底某日凌晨1時許 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之蔡○○住處 價值15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公克 被告於左揭時間、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愷他命予蔡○○,雙方合意購毒款自被告積欠蔡○○之5萬元欠款中扣除,被告事後扣除1500元購毒款,償還蔡○○4萬8500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6 林○○ 111年5月24日22時19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7 林○○ 111年5月29日16時52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8 林○○ 111年6月2日18時22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9 林○○ 111年6月22日17時26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 林○○ 111年6月23日18時8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1 林○○ 111年8月27日23時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2 林○○ 111年10月1日17時1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3 林○○ 111年10月9日23時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4 林○○ 111年10月15日19時2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8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5 林○○ 111年10月20日1時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6 林○○ 111年10月24日17時4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7 林○○ 111年10月25日23時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1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8 林○○ 111年10月29日18時4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9 林○○ 111年11月1日19時4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0 林○○ 111年11月2日2時40分許 嘉義市西區○○街000巷口 價值6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被告以手機軟體FACETIME與林○○聯繫買賣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被告即在左揭地點,販賣左揭數量、金額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林○○則賒帳。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讚標誌毒品咖啡包 200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8日刑鑑字第1120029069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19-420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總毛重840.22公克(包裝總重約289.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50.48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A106鑑定:經檢視内含橘色粉末。 ⒈淨重3.76公克,取1.17公克鑑定用罄,餘2.59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20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1.56公克。 2 LANEW熊標誌毒品咖啡包 478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21-423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總毛重1778.51公克(包裝總重約569.0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09.42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1-475鑑定:經檢視内含橘色顆粒及粉末。 ⒈淨重3.71公克,取0.96公克鑑定用罄,餘2.7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47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37公克。 3 牛B標誌毒品咖啡包 129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21-423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總毛重567.15公克(包裝總重約177.0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90.13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2-98鑑定:經檢視内含淡紫色粉末。 ⒈淨重4.26公克,取1.05公克鑑定用罄,餘3.21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12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60公克。 4 ONE PIECE標誌毒品咖啡包 10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21-423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總毛重54.87公克(包裝總重約11.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07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⒈淨重4.71公克,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3.6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1至3-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9公克。 5 鐵觀音標誌毒品咖啡包 4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21-423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總毛重13.63公克(包裝總重約5.4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19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4-3鑑定:經檢視内含黃色細顆粒及粉末。 ⒈淨重2.34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1.3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4-1至4-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3公克。 6 小惡魔標誌毒品咖啡包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30936號鑑定書(偵11809卷第421-423頁) 鑑定結果: ㈠驗前毛重9.51公克(包裝重1.15公克),驗前淨重8.36公克。 ㈡經檢視内含橘色塊狀物,取1.17公克鑑定用罄,餘7.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li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7 愷他命 4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卷第55頁) 鑑定結果: ㈠編號7-1 ⒈檢驗前毛重16.001公克、檢驗前淨重10.387公克、檢驗後淨重10.366公克。 ⒉檢出愷他命,單包純度約54.4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652公克。 ㈡編號7-2 ⒈檢驗前毛重5.163公克、檢驗前淨重4.894公克、檢驗後淨重4.873公克。 ⒉檢出愷他命,單包純度約76.9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63公克。 ㈢編號7-3 ⒈檢驗前毛重6.580公克、檢驗前淨重5.654公克、檢驗後淨重5.633公克。 ⒉檢出愷他命,單包純度約74.6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218公克。 ㈣編號7-4 ⒈檢驗前毛重3.300公克、檢驗前淨重3.011公克、檢驗後淨重2.989公克。 ⒉檢出愷他命,單包純度約76.8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13公克。 8 電子磅秤 1台 9 IPhone13手機(含SIM卡、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