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82號
CYDM,112,聲,282,202308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方水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402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3月31日嘉檢曉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09005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方水濱(下稱受刑人) 先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即附 表一,下稱甲案)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即附表二,下稱乙案),甲、乙 兩案接續執行共計39年2月有期徒刑。然受刑人所犯甲案附 表一編號3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7年3月20日,而 甲案附表一編號3至10及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之犯 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合於刑 法第50條第1項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甲案附表一編號5所 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4、5月間,經比較新舊法後,應 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 上限不得逾20年,若再與甲案附表一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及乙案附表二編號1(有期徒刑8月)所示案件接 續執行,合計刑期最長不超過21年3月,與原本所應執行有 期徒刑39年2月相較,差距高達17年11月之有期徒刑,已有 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故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268號裁定意旨,符合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之例外。受 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准許就受刑人甲案附表一編號3至10及 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函復否 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不當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函文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數罪併罰各罪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 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 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檢 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 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受 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 憑以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 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 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 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 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 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 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 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 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 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 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 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 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 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 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 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 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 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 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 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 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 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 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 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係因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確定後,先後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0年確定(即甲案)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即乙案),嗣受刑人於112 年3月20日以前揭甲、乙兩案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 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因 而具狀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經該署於112年3月31日以嘉檢曉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 009005號函復,認為前揭甲、乙案皆已定執行刑而生實質確 定力,不符合定刑要件,而駁回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之請求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受刑 人應係針對前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駁回其請求之函文聲明 異議,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雖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 4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而生實質之確定力,有上開 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係在97 年3月20日判決確定,而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 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上開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之判決 確定日期之前,是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 之各罪,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有上開各該編號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受刑人上開合 於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中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時間為94年4 、5月間,經比較新舊法後,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而依 受刑人就附表一、二之原定執行刑情形以觀,於扣除未合於 受刑人所主張定刑範圍之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刑後,受刑人上開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編號2至17 所應執行之刑為37年11月【計算式:(附表一各罪原定執行 刑有期徒刑20年-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 徒刑7月)+(附表二各罪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2月-附表 二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8月)=37年11月】,顯超 過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上限20年,而有逾17年11月,反 更不利於受刑人,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何 況,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 件,除附表一編號6為強盜案件外,其餘均為罪質相近之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亦均類似, 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參酌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



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以將上開 不同案件中定應執行之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 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並以附表一編號3確定判決日期為基 準,而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依前揭 說明,顯然較有利於受刑人,並得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 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受刑人自 得向檢察官請求就已經定執行刑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透過重 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 旨之應執行刑。  
㈢、從而,檢察官未依法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 10、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復以上開 函復否准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剝奪受刑人對 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利益,容有未洽 。受刑人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上開函復有所不當,提起本 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3月31日嘉檢曉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09005號 函復予以撤銷,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 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一:甲案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94年4、5月間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1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日期 96年5月29日 96年5月29日 97年2月27日 97年6月25日 97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6年6月20日 96年6月20日 97年3月20日 97年9月12日 98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4317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31號裁定減刑如上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0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746號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9日 95年9月28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29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日期 98年1月8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2月2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89號
附表二:乙案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0日至97年12月18日 97年1月27日 96年10月間某日 96年下半年某日 96年1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5月19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5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編 號 11 12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8月23日 96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中旬某日 97年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102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102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114號

1/1頁


參考資料